俗话说“好心有好报”,可对于安全工作来说,有一种“好心”未必得到“好报”.......好心借车给朋友,出了车祸反赔钱。今年1月26日,是武平的李某所在村的节庆日,李某在家喝了不少酒。当晚9时,他又接到朋友的电话,决定去县城玩,于是向同村的朱某借车。碍于情面,朱某在明知李某喝酒情况下处于“好心”将由自己心爱的轿车借给了李某。随后,李某驾车往武平县城驶去,途中车辆驶出左侧路外掉转车头,碰到路边的高压电杆,李某不幸当场遇难,车辆严重损坏。经检测,李某的尸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5.65mg/100ml,为醉驾。武平县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而事发当天是村里的节庆日,朱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李某在借车前喝了酒,却仍将自己的轿车借给他,虽为善意出借行为,但对李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也存在过错,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盲目好心,酿成惨祸。2003年5月23日21时45分许,因天气下雨,位于干窑镇的嘉善三江化工有限公司粉碎车间主任钱某到正在施工的新项目车间的操作平台上去盖新马达,以防雨水洒湿,不慎从设备孔中坠下,摔成重伤,后送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分析认为:钱某某明知新项目施工平台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上平台去遮盖新马达,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两起事故的当事人,都是出于“好心”,可是却没想到“好心”种恶果,害人又害己,仔细想想,我们工作中有遇到过多少这样的“好人”,自己又做过多少回这样的“好人”..... 当我们巡检发现炉膛内挂有焦块时,顺手拿起清焦工具,是否全然忘记了自己未戴防护眼镜和防护手套?当我们紧急情况时,为了抢险任务爬上数米高的管廊时,是否根本没有顾及自己身上未系安全带?当汽包水位计严重泄漏,我们义无反顾的冲进充满蒸汽伸手不见五指的汽包液位计房时.......是否觉得自己就是那个为公司排忧解难不顾个人安危的“好人”甚至“英雄”?
或许你很侥幸,从快从简甚至冒险为公司做了“贡献”,或者挽回了损失,可是你难道忘了“常在河边走,总有湿鞋时”的古训么?
还记得某兄弟单位因有人下池中毒,其他同事盲目施救而丢命吗?还记在流化床锅炉排渣不畅的捅渣现场吗?一位自我感觉身体不适的“好心”员工为了尽快疏通排渣管,坚持高温作业,结果晕倒现场造成骨折...... 看来, “ 好心”未必办“好事”,我们心怀为企业、为单位做贡献的精神,本无可厚非,但是绝不能成为我们不讲原则、违章违纪的理由。对待每一项工作,仅以满腔热情和一心为公的“好心”而置规章制度于不顾,鲁莽作业、冒险作业、无知无畏作业,简化程序作业,都会造成好心办坏事。这也让我想起了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老好人”现象,的确,睁只眼闭只眼,不为难人,为我们工作路上一直亮着绿灯,这就是那些让我们感觉很随和的“老好人”,可他们的“好心”,往往就是酿成事故的“催化剂”。这也让我想起了我们身边的那些“恶人”,?不到五分钟的动火作业,就是“为难”人,难签字,什么分析过了五分钟,作业现场隔离不彻底等等,反正就是“找茬”,简直“恶人”一个; 现场着急着干活,送个工具五分钟,却被”恶人“逮个正着,没戴安全帽,数落你半天; 眼看着就要收工了,却被强行停止作业,说是2米以上高空必须系安全带,凭你怎么说“我都干了半个小时不都没事么!”,“这就完了,高抬贵手,下回注意!”,他就是不依不饶,简直“恶”到极点,较真、刻板、不可理喻......。
在有些人看来,公司的安全制度,就是些束缚人手脚,影响工作进度,甚至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影响生产的一些“条条框框”,公司的安全管理者就是专门用这些“条条框框”约束人、骨头里挑刺的“闲人”,都是一群铁面孔、铁心肠的“恶人”。?可现在仔细想来,不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恶人”,敢于对违章现象说“不”,“严”字当头,敢唱“黑脸”,从不姑息迁就一起违章行为,才让我们避免了一起起的事故么? 安全工作中,我们缺少的是敢说敢管的“黑包公”,坚持原则、看似冷血的“恶人”们,而不需要过分热心和失去原则的“好人”,也不需要所谓的英雄和冒险主义精神,更不需要那些为你的违章违纪一再迁就的”好心“,因为有一种“好心”会种下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