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2020)》,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省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创新型陕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每年从省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能”的原则,实行“公正透明、专款专用、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项目资金,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省政府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重点产业及其他带动作用强的项目的专利申请、专利运用转化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以事后补助和奖励为主。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专利申请资助:
1.专利申请费;
2.专利申请代理费;
3.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当年年费、登记费、印花税;
4.已授权发明专利年费;
5.对于申报专利资助资格审查的专利检索费用。
(二)专利技术孵化项目;
(三)专利奖项目;
(四)知识产权运营项目;
(五)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六)全省知识产权能力建设项目;
(七)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有固定居所的个人可依本办法申报专项资金。
第九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
申报条件:
1.已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国内发明专利;
2.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3.获得授权并持续缴费至一定年限的发明专利;
4.参加省级组织的创新活动申请的专利。
(二)补助标准:
1.每件发明专利申请费和代理费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1000元;
2.对持续缴费至一定年限的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年费资助,每件专利最高不超过1200元;
3.每件实用新型的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元;
4.以上三款中,每件专利的费用实际发生额高于当年补助标准的,按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费用实际发生额低于当年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5.每件专利补助资格审查的检索费用最高不超过100元;
第十条 专利孵化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含专利创业富民、运营项目)
(一)项目所含的专利为该项目的核心或关键技术,在项目申报时已获得专利权。
(二)符合国家、陕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政策,具备一定的产业化基础。
(三)项目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资源消耗低、带动作用大、综合效益佳、有望形成产业规模。
专利孵化项目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数额、支持重点,最高补助标准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省专利奖的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申报条件:
1.参评当年度省专利奖的,应为前一年度12月31日之前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2.发明技术水平高,近年来在本省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未曾获得过省专利奖的有效专利。
省专利奖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一)知识产权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近两年内因其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三)申请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资金资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补助类型分别进行申报、评定。
具体申报条件、类型及补助标准按当年项目申报指南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必须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
第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项目征集后,按照程序进行项目评审、公示,编制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流程
(一)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通过省知识产权网及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向社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必要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价。
(二)省知识产权局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随机抽出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三)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实地考察评价意见和评审报告,按照确保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择优排序,纳入部门项目库,报省财政厅复核。
(四)省财政厅复核后,由省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省知识产权局申诉。省知识产权局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诉人。经调查异议成立的,不得给予补助。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省财政厅根据公示结果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七条 省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工作需要经事前评审程序来确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按照各自职责,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省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知识产权局应对补助项目进行日常跟踪管理,组织实施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省财政厅应不定期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再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和申报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申请补助的单位、个人有违规行为的,省知识产权局三年内不受理其补助申请,并将申请补助的单位及责任人、个人列入政府财政资金使用诚信黑名单,同时通报市(区)、县财政部门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请补助的单位、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取消其对所有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14年8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