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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发布时间:2017-04-21     作者:中国人大网  来源:中国人大网  浏览数:11276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文)

第四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时事新闻;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作者;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文)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文)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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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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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付酬标准和办法;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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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的名称;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转让价金;

()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二十七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八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章 第四章 出版、出版、表演、表演、录音录像、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一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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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31日。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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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第()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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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窃他人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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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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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三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文)

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五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

第五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199161日起施行。(完)

篇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第22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规定。

原著作权法也是在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本次修改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本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指的是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即合理使用。

各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都有规定。例如,美国在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1)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2)要看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作品的版权利用形式不同,合理与否的界限也不同,比如,仅复制一份有版权的文章,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按照其他人独创建筑物再造一座建筑物,就不能被视为合理使用;(3)要看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适当,比例失当则不能视为合理;(4)要看有关的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有这种影响,就不能算合理。又如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判断标准是:一是利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是否为商业目的或者非营利教育目的;二是著作物的性质;三是所利用部分在全部著作物中所占的比例;四是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的影响。

根据本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日常生活中,个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况很多,比如,为提高自己的外语水平而翻译他人的作品。为培养自己的技能而临摹他人的书法、绘画。为自我娱乐而歌唱、弹奏他人的音乐作品。为丰富自己的文化生活而转录录音带、录像带。由于个人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极为普遍,利用作品的范围又相当广泛,因此,要求每个人在每次使用他人作品时均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报酬,是不可能做到的,也是不合理的。因为,第一,个人使用要付酬,很难执行;第二,个人使用还要著作权人许可,作品就难以被利用、被传播,创作活动本身也就失去意义了。因此,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把在某种情况下个人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列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例如,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读者可为个人使用而通过手抄或其他不适于流通或公开传播的方式,复制单一作品或其中部分。俄罗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向作者付酬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满足个人需要。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作为著作权标的的著作物,为了供个人或家庭以及与此同类的有限范围内使用时,使用者可以进行复制。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三)规定,为学术研究复制他人著作,专供自己使用者,经注明原著作的出处,不以侵害著作权论。供个人使用,不营利,就可以自由使用他人作品,不须著作权人同意。不支付报酬,不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者出处。

我国著作权法也不例外,在本条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符合这项规定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不能用于出版、营业性表演,制作发行录音录像带,在电台、电视台播放,展览、摄制电影、电视等。第二,使用的作品是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如果作品尚未公之于众,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使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而使用作品,也不能认为是合理使用。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是指将别人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根据,以创造新作品,说明新观点。对原作品进行引用,在文字作品中极为常见。比如,为对他人著作进行评论,而摘引一段原书的文字,在其他创作形式中,也有引用他人作品的情况。比如为介绍某人的书法、绘画,在电视片中播放他的几幅书法、绘画作品。由于引用他人作品,对某些作品的创作来说是必须的,不引用,新作中的某些问题就难以说清,甚至新作难以产生,因此,许多国家及国际公约对这种合理使用都有规定。例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从一部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的文章,只要符合合理使用,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就属合法。第三项规定,前面各款提到的摘引和使用应说明出处,如原出处有作者姓名,也应同时说明。德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引用)规定,在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允许复制、传播和公开再现:(1)为说明内容而在独立的科学著作中采用已出版的单独的著作;(2)在独立的语言著作中引用已发表的著作物的片段;(3)在独立的音乐著作物中引用已出版的音乐著作物的片段。意大利版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为评论、论述或教育的目的,可以在符合上述目的的限度内,摘录、引用或复制一部分作品的片段或部分章节,但不得与该作品的经济使用权相竞争。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已发表的著作物可以引用,但引用必须符合公正的惯例,在报道、评论、研究上的引用,其目的也必须限于正当的范围。这种引用须明确表示作品的出处。匈牙利作者权法第十七条(一)规定,允许个人在指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的情况下,引用一部已出版的作品中的某些部分,只要引用的程度与使用引证的作品的特点和目的相称,而且引证忠实于原作。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二)规定,以节录方式引用他人著作,供自己著作之参证注释者,经注明原著作出处,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这些规定,可供人们研究引用他人作品的适度量时参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引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第一,引用的目的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第二,引用的比例必须适当。一般说来,引用不应当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第三,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第四,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时事新闻是人们了解国家大事、世界大事的重要途径,为了全面报道发生在国内外的时事新闻,我们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要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节目几乎每天都要广播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工人日报、解放军报等报纸刊登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新闻内容。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节目为报道我国申办奥运会成功的消息,引用张艺谋摄制的申奥宣传片中的几个景头等。但怎样引用他人的作品才称得上是合理使用呢?著作权法在本条中规定了四个条件:第一,引用作品的目的是为了报道时事新闻;第二,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第三,引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四,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引用。第四个条件是这次修改著作权法新增加的。这一修改主要是要与国际公约的规定取得一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是为报道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和公之于众。

这种情形的合理使用也是国际通行之立法例。例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之二第二项规定,在用摄影或电影手段,或通过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报道时事新闻时,在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文学艺术作品在为报道目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和公之于众的条件,由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规定。日本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通过摄影、电影、广播或者其他方法报道时事事件时,对构成该事件的著作物或在该事件过程中所见、所闻的著作物,出于报道目的、在正当的范围内,可以进行复制并可在报道该事件时使用,但应注明出处。匈牙利作者权法第十九条(一)规定:只要注明出处,允许复制包含事实和消息的通讯报道。允许使用公开会议和公开讲演的内容,但是出版讲演的汇编应取得作者同意。该条(2)规定:允许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在指明作者出处和作者姓名的情况下,复制有新闻价值的经济性和政治性文章,只要最先发表的这些文章来排除此类复制。第二十条(一)规定,在新闻纪录片中,以及在广播和电视新闻节目中,可以传播与时事有关的作品,其传播程度应与传播的场合相称,在此种使用的情况下,无须指出作者姓名。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一般说来,时事性文章是为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某一时期或者某一重大事件的方针、政策而创作的。这种文章时事性强,政策性强,目的性强。这些文章通常需要以多种不同的宣传渠道,使之更广泛深入的传播。因此,著作权法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纳入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为了防止滥用这项规定,1990年著作权法将这种合理使用限制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著作权法修正案即将社论、评论员文章修改为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这一修改更加完善和明确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和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将此项合理使用的范围仅仅限制在涉及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次修改著作权法还按《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增加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时事性文章,不得刊登、播放的内容。《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之二第一项对本项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是:本同盟各成员国的法律得允许通过报刊、广播或对公众有线传播,复制发表在报纸、期刊上的讨论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性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的作品,但以对这种复制、广播或有线传播并未明确予以保留的为限。然而,均应明确说明出处;对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责任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确定。国外多数国家著作权法也是这样规定的,例如,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经济、政治或宗教时事的文章,除非明确保留转载权,其他报刊可以自由转载,电台可以自由广播,但应指明原报刊出版日期和刊号;文章署名的,还应指明作者姓名。德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一)规定,单篇的广播评论和报纸文章、其他只报道时事的新闻纸上发表的单篇文章如果涉及政治、经济、宗教时事并没有保留权利的声明,则允许在其他类似报纸、新闻纸上复制与传播或公开再现这类评论和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公众集会,是指为一定目的在公共场所(如广场、体育场)举行的集会。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本身具有公开宣传的性质,刊登或播放这些讲话,是扩大它的影响和宣传范围,因此,著作权法在本条中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有些时候,作者出于历史、政治或其他原因不愿将其讲话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刊登或者播放,那么,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就要尊重作者的意愿,不得刊登或播放。这一规定是符合《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该公约第二条之二规定:公开发表的讲课、演说或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如为新报道的目的有此需要,在什么条件下可由报刊登载,进行广播或向公众传播,以及以第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方式公开传播,属于本同盟各成员国国内立法的范围。这一规定也和国外其他国家的规定相一致,例如,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公共集会或其他公开场合发表的政治或行政性演说,可在报刊上自由转载或进行广播,但应指明出处、作者姓名、演说日期和地点。德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1)规定,允许1.在报刊或其他以报道时事为主的新闻纸上复制和传播在公共集会或广播中发表的有关时事的讲演以及公开再现这类讲演。2.复制、传播和公开再现在国家、地区或宗教组织的公开磋商中发表的讲演。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学校的课堂教学是一种传授知识的活动;科学研究是在总结、吸取前人经验或者知识的基础上,用科学方法探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活动。这两项活动都离不开对知识的积累和探求。知识本身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积累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学习知识和创造知识离不开对已有作品的利用,限制这种利用,就会阻碍整个民族文化水平的提高,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此,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以及国际条约都把为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少量复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例如,《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本同盟成员国法律以及成员国之间现有或将要签订的特别协议得规定,可以合法地通过出版物、无线电广播或录音录像使用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教学的解说的权利,只要是在为达到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使用,并符合合理使用。第三项规定,前面各款提到的摘引和使用应说明出处,如原出处有作者姓名,也应同时说明。日本十分重视教育和人才的培养,在著作权法中用四个条文阐述为教学目的而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学校教育目的,在认定的必要限度内,可在教学用书中登载已发表的著作物。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教育节目的广播。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的复制。第三十六条规定作为试题的复制。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二十九条(一)规定,节选他人著作,以编辑教育部审定之教科书者,经注明原著作出处者,不以侵害他人著作权论。我国著作权法也在本条中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翻译或者少量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出版发行。

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是,第一,本项中所讲的课堂教学一词是有严格限制的,考研辅导班、托福、GRE培训班等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不属于课堂教学。第二,少量复制,一般说来,不应超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的需要。第三,翻译可以是已有作品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译多译少,根据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的需要而定。第四,翻译或者少量复制的目的是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使用,不能用于出版发行。第五,翻译或者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机关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很多,例如,立法机关为制定法律,复印或者摘编某些法学论文。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为办案需要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等。行政机关为行政管理的需要复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资料。军事机关为演习、作战复制地图等等。国家机关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是为了研究问题,制定政策,实施管理,即是为了执行公务,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如果国家机关使用他人作品并非公务活动的需要,比如要出版一本《计划生育论文选编》的图书,那么就要取得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另外,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例如,某人民法院为审判的需要,只需复制著作权人汇编作品中的一篇文章就可以查清事实,就不能复制若干篇文章,否则就不是合理使用。为防止滥用这一规定,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也保证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需要,著作权法修正案对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修改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对国家机关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国外有些国家也对这种合理使用作了规定,如德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法院、仲裁法院或公安机关的诉讼程序的使用,允许制造或证人制造著作的单个复制物。法院及公安机关为司法及公安目的,可以复制或让人复制肖像。在与复制相同的条件下,允许将著作物传播、公开展览或公开再现。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复制作品的情况很多,比如,图书馆复印、影印某些图书;档案馆将某些历史资料用缩微技术制成胶片存留;纪念馆将某人的手稿、日记摄制成照片展览;博物馆将某些历史照片翻拍后陈列;美术馆水印绘画作品等等。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复制他人作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属于合理使用:第一,复制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着现代乃至古代各式作品,这些作品中,有的因年代久远已陈旧、破损,有的是绝版图书或仅有一份真迹。人类文明的发展要求我们很好地保存历代优秀的、有意义的作品。因此,著作权法将为保存或者陈列版本需要复制他人作品纳入合理使用范围。第二,复制的作品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不能允许其他馆复制本馆所收藏的作品,也不能去复制其他馆所收藏的作品。国外著作权法也有这种规定,例如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公众以提供使用为目的的图书馆和政令规定的其他设施,在下列场合,作为非营利性事业可以从图书馆等的图书、记录或其他资料复制著作物:(1)应图书馆等的使用者的请求,为供其调查研究用,可提供已发表著作物的部分复制品,并限于一人一份。(2)为保存图书馆资料的需要。(3)应其他图书馆等的请求,提供因绝版或与此同类理由,而一般难于到手的图书馆的复制品。意大利版权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图书馆可为读者个人使用或本馆服务业务,自由影印馆藏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免费表演,指非营业性的演出。比如,学校、企业等为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党的生日等组织本校学生、教师或者企业职工进行的演出。免费演出主要是为了丰富和活跃基层的文化生活,表演者并没有因此获得收入,因此,免费表演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符合如下条件:第一,免费演出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如果作品没有发表,即使演出是免费的,也要经著作权人许可。第二,免费向公众表演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称,并且不得任意修改、歪曲、篡改作品。第三,免费表演应当是既不能向公众(听众或观众)收取费用,也不能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如果由组织演出的单位付费给表演者费用,该演出虽然没有售票,但也不是免费表演。为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免费表演,著作权法修正案在199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基础上增加规定: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免费表演不包括某些文艺团体和演员为赞助大型体育比赛,为扶助残疾人等所进行的义务演出。因为义务演出要向公众收费,这些费用,既包括演员的演出费,也包括作品的使用费。义务演出只不过是演员把自己应得的演出费奉献给有关单位或个人,义演收入中还要拿出一部分向作者付酬,如经作者同意,也可奉献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关于表演权合理使用的范围,各国规定的不太一样。日本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且不收取听众或者观众的费用(指不以任何名义收取提供或出示著作物的对价报酬)时,可以公开上演、演奏、口述或上映已发表的著作物。但是,该上演、演奏、口述或上映向表演者或口述者付酬时,则不在此限。而美国规定,只有在宗教场合表演宗教性质的作品或者为盲人或者其他残疾人(如聋哑人)表演他们通过正常途径无法欣赏的作品才是合理使用,在其他情况下,即使是非商业性表演,也必须事先通知版权人或在版权局履行一定手续。我国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是在借鉴国外有关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作出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主要指设置在广场、街道、路口、公园、旅游风景点及建筑物上的绘画、雕塑,书法等。比如,人民英雄纪念碑的碑刻及四周的浮雕;北京工人体育场四周的人物雕像;音乐学院教学楼墙体上的壁画。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付酬而使用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受二方面限制,第一,艺术作品必须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第二,使用作品的方式只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而不能用直接接触的方式使用这些艺术作品,比如不能拓印。

著作权法之所以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主要是因为这些陈列或者设置于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本身就具有长期公共及公益的性质,既然陈列或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就难免有人临摹、绘画或者以此为背景拍照、录像,如果让使用者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实际上做不到。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自然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其他国家也有这种规定,如俄罗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用其他任何方法临摹和复制陈列在自由参观的公开场所(不包括展览会和博物馆)的造型艺术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付作者酬金,但必须注明作者姓名和引文出处,机械拓印的除外。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0多个少数民族。为了促进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的发展,可以将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任何一种少数民族文字作品,而可以不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著作权法对这种翻译作了以下限制,第一,翻译的汉族文字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翻译尚未发表的作品需经著作权人许可。第二,翻译的汉族文字作品必须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第三,将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的出版发行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能将汉族文字作品译成少数民族文字作品后,拿到国外传播。如要向国外出版发行,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第四,翻译时应注明作者姓名,并且不得擅自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品。1990年著作权法对这项合理使用的规定是: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没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考虑到发展繁荣我国少数民族文化的需要,1990年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还是保留为好,但又不宜适用于外国人。因此,著作权法修正案将本项合理使用的规定修改为: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盲人是残疾人,只能凭借触摸阅读。帮助残疾人,使他们减少负担,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是广大作者的心愿。因此,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任意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品。俄罗斯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亦将此列为合理使用。俄罗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八)规定,用凸点字型为盲人出版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同意和不支付著作酬金而利用作品。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已发行之著作,得为盲人以点字重制之。经政府许可以增进盲人福利为目的之机构,得录音已发行之著作专供盲人使用。

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以上十二方面的限制,同时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也适用上述有关限制。即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出版者对某一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间,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但是,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盲文出版社要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就可以不受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限制,可以不经出版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出版该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有许可他人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如果有人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是为了个人欣赏,就可以不经表演者许可,也不必付酬。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如果复制录音、录像带是为了课堂教学,比如舞蹈院校为传授舞蹈,复制某种舞蹈的录像带,就可以不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不必向其付酬,同时也可以不向表演者付酬。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行为。但如果个人为学习、研究和欣赏,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就可以不经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许可,也不必向其付酬。

篇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英文对照】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一章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Article 1 This Law is ena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for the purposes of protecting the copyright of authors in their literary, artistic and scientific works and rights and interests related to copyright, of encouraging the creation and dissemination of works which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building of an advanced socialist culture and ideology and to socialist material development, and of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flourishing of socialist culture and sciences.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Article 2 Works of Chinese citizens, legal persons or entities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whether published or not, shall enjoy copyright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Law. Works of foreigners first published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enjoy copyright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Law.Any work of a foreigner published outside the terri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is eligible to enjoy copyright under an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the country to which the foreigner belongs and China, or under an international treaty to which both countries are parties, shall be prot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Law.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Article 3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Law, the term “works” includes works of literature, art, natural science, social science, engineering technology and the like which are created in the following forms:

(一)文字作品;

1 written works;

(二)口述作品;

2 oral works;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3 musical, dramatic, quyi and choreographic works;

(四)美术、摄影作品;

4 Works of fine art and photographic works;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5 cinematographic, television and video-graphic works;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6 drawings of engineering designs and product designs, and descriptions thereof;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7 maps, sketches and other graphic works;

(八)计算机软件;

8 computer software;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9 other works as provided for in law and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Article 4 Works the publication or distribution of which is prohibited by law shall not be protected by this law.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Copyright owners, in exercising their copyright, shall not violate the Constitution or laws or prejudice the public interests.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Article 5 This law shall not be applicable to: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1 laws; regulations; resolutions, decisions and orders of state organs; other documents of legislative, administrative and judicial nature; and their official translations;

(二)时事新闻;

2 news on current affairs; and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 calendars, numerical tables, forms of general use and formulas.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Article 6 Measur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in works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shall be established separately by the State Council.

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Article 7 Where any scientific or technological work is protected under the Patent Law, the Law on Technology Contracts or similar laws, the provisions of those laws shall apply.

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Article 8 The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nationwid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The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under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each province, autonomous region and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 in its respective administrative area.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Chapter II Copyright Section 1 Copyright Owners and Their Rights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Article 9 The term “copyright owners” shall include:

(一)作者;

1 authors; and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2 other citizens, legal persons and entities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enjoying copyright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Law.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Article 10 The term “copyright” shall include the following personal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1 the right of publication, that is, the right to decide whether to make a work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2 the right of authorship, that is, the right to claim authorship and to have the author's name indicated on his works;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3 the right of alternation, that is, the right to alter or authorize others to alter one's work;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 the right of integrity, that is, the right to protect one's work against distortion and mutilation;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5 the right of exploitation and the right to remuneration, that is, the right of exploiting one's work by means of reproduction, performance, broadcasting, exhibition distribution, making cinematographic, television or video production, adaptation, translation, annotation, compilation and the like, and the right of authorizing others to exploit one's work by the above-mentioned means, and of receiving remuneration therefor.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Section 2 Ownership of Copyright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Article 11 Except where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Law, the copyright in a work shall belong to its author.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The author of a work is the citizen who has created the work.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Where a work is created according to the will and under the sponsorship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a legal or entity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such legal person or entity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shall be deemed to be the author of the work. The citizen, legal person or entity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whose name is indicated on a work shall, in the absence of proof to the contrary, be deemed to be the author of the work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Article 12 Where a work is created by adaptation, translation, annotation or arrangement of a pre-existing work, the copyright in the work thus created shall be enjoyed by the adaptor, translator or arranger, provided that the exercise of such copyright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copyright in the original work.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Article 13 Where a work is created jointly by two or more co-authors, the copyright in the work shall be enjoyed jointly by those co-authors. Any person who has not participated in the creation of the work may not claim the co-authorship.If a work of joint authorship can be separated into independent parts and exploited separately, each co-author may be entitled to independent copyright in the parts that he has created, provided that the exercise of such copyright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copyright in the joint work as a whole.

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Article 14 The copyright in a work created by compilation shall be enjoyed by the compiler, provided that the exercise of such copyright shall not prejudice the copyright in the preexisting works included in the compilation. The authors of such works included in a compilation as can be exploited separately shall be entitled to exercise their copyright in their works independently.

第十五条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Article 15 The director, screenwriter, lyricist, composer, cameraman and other authors of a cinematographic, television or video-graphic work shall enjoy the right of authorship in the work, while the other rights included in the copyright shall be enjoyed by the producer of the work.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The authors of screenplay, musical works and other works that are included in a cinematographic, television or video-graphic work and can be exploited separately shall be entitled to exercise their copyright independently.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Article 16 Awork created by a citizen in the fulfillment of tasks assigned to him by a legal person or entity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shall be deemed to be a work create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The copyright in such a work shall,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this Article,be enjoyed by the author, provided that the legal person or entity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shall have a right of priority to exploit the work within the scope of its professional activities.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During the two years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 work, the author may not,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legal person or entity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authorize a third party to exploit the work int the same way as the legal person or entity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does.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The author of a work create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in one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shall enjoy the right of authorship, while the legal person or entity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shall enjoy the other rights included in the copyright and may reward the author: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1 drawings of engineering designs and product designs and descriptions thereof; computer software; maps and other works create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mainly with the material and technical resources of the legal person or entity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and under its responsibility;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2 works create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where the copyright is, in accordance with laws,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r contracts concerned, enjoyed by the legal person or entity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Article 17 The ownership of copyright in a commissioned work shall be agreed upon in a contract between the commissioning and the commissioned parties. In the absence of a contract or of an explicit agreement in the contract, the copyright in such a work shall belong to the commissioned party.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Article 18 The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the original copy of a work of fine art, or other works, shall not be deemed to include the transfer of the copyright in such work, provided that the right to exhibit the original copy of a work of fine art shall be enjoyed by the owner of such original copy.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Article 19 Where the copyright in a work belongs to a citizen, the right of exploitation and the right to remuneration in respect of the work shall, after his death, during the term of protection provided for in this Law,be transferr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of Succession.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Where the copyright in a work belongs to a legal person or entity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the right of exploitation and the right to remuneration shall, after the change o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legal person or entity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during the term of protection provided for in this Law, be enjoyed by the succeeding legal person or entity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which has taken over the former'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r, in the absence of such a successor entity, by the state.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Section 3 Term of Protection of Rights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Article 20 The term of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uthorship, alteration, and integrity of an author shall be unlimited.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31日。

Article 21 The term of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publication, the right of exploitation and the right to remuneration in respect of a work of a citizen shall be the life time of the author and fifty years after his death, expiring on December 31 of the fiftieth year after his death. In the case of a work of joint authorship, such term shall expire on December 31 of the fiftieth year after the death of the last surviving author.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The term of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publication, the right of exploitation and the right to remuneration in respect of a work where the copyright belongs to a legal person or entity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or in respect of a work created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where the legal person or entity without legal personality enjoys the copyright except the right of authorship), shall be fifty years, expiring on December 31 of the fiftieth year after the first publication of such work, provided that any such work that has not been published within fifty years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its creation shall no longer be protected under this Law.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The term of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publication, the right of exploitation and the right to remuneration in respect of a cinematographic, television, video-graphic or photographic work shall be fifty years, expiring on December 31 of the fiftieth year after the first publication of such work, provided that any such work that has not been published within fifty years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its creation shall no longer be protected under this Law.

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Section 4 Limitations on Rights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Article22 Inthe following cases, a work may be used without permission from, and without payment of remuneration to, the copyright owner, provided that the name of the author and the title of the work shall be indicated and the other rights enjoyed by the copyright owner by virtue of this Law shall not be prejudiced: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1 use of a published work of others for the user's own private study, research or self entertainment;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appropriate quotation from a published work of others in one's work for the purposes of introduction to, or comment on, a work, or demonstration of a point;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 use of a published work in newspapers, periodicals, radio programmes,television programmes or newsreels for the purpose of reporting current affairs;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4 reprinting by newspapers or periodicals, or rebroadcasting by radio stations or television stations, of editorials or commentator's articles published by other newspapers, periodicals, radio stations or television stations;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 publication in newspapers or periodicals, or broadcasting by radio stations or television stations, of a speech delivered at a public gathering, except where the author has declared that the publication or broadcasting is not permitted;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6 translation or reproduction in a small quantity of copies, of a published work for use by teachers or scientific researchers, in classroom teaching or scientific research, provided that the translation or reproduction shall not be published or distributed;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 use of a published work by a state organ for the purpose of performing its official duties;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8 reproduction of a work in its collections by a library, an archives center, a memorial hall, a museum, an art gallery or a similar institution, for the purposes of display, or preservation of a copy, of the work;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9 free performance of a published work;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0 copying, drawing, photographing, or video recording of an artistic work located or on display in an outdoor public place;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1 translation of a published work from the language of the Han nationality into minority nationality languages for publication and distribution in the country;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2 transliteration of a published work into Braille and publication of the work so transliterated.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The above limitations on rights shall be applicable also to the rights of publishers,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sound recordings and video recordings, radio stations and television stations.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Chapter III Copyright Licensing Contracts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Article 23 Anyone who exploits a work created by others shall, except where no permission is requir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Law, conclude a contract with, or otherwise obtain permission from, the copyright owner.

第二十四条 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Article24 Acontract shall include the following basic clauses:

(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1 the manner of exploitation of the work covered by the license;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2 the exclusive or nonexclusive nature of the right to exploit the workcovered by the license;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3 the scope and term of the license;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4 the amount of remuneration and the method of its payment;

(五)违约责任;

5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and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6 any other matter which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consider necessary.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Article 25 Without permission from the copyright owner, the other party to the contract shall not exercise the right which the copyright owner has notexplicitly licensed in the contract.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Article 26 The term of validity of a contract shall not exceed ten years. The contract may be renewed on expiration of that term.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Article 27 The tariffs of remuneration for the exploitation of works shall be established by the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jointly with other departments concerned.

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Where otherwise agreed to in a contract, remuneration may be pai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said contract.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Article 28 Publishers,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sound recordings and video recordings, radio stations, television stations and other entities who or which have, pursuant to this Law, obtained the right of exploitation included in the copyright of others, shall not prejudice such authors' rights of authorship, alteration, integrity and their right to remuneration.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Chapter IV Publication, Performance, Sound Recording, Video Recor- ding and Broadcasting Section 1 Publication of Books, Newspapers and Periodicals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Article29 Abook publisher who publishes a book shall conclude a publishing contract with, and pay remuneration to, the copyright owner.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

Article30 Abook publisher shall, during the term of the contract, have an exclusive right to publish the work delivered to him for publication by the copyright owner.

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The term of the exclusive right to publish the work, enjoyed by the book publisher as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shall not exceed ten years. The contract may be renewed on expiration of that term.

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The exclusive right to publish a work enjoyed by the book publisher shall, during the term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be protected by law, and the work may not be published by others.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Article 31 The copyright owner shall deliver the work to the publisher within the time limit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The book publisher shall publish the work according to the quality requirements and within the time limit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The book publisher shall bear the civil liab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47 of this Law if he fails to publish the work within the time limit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The book publisher shall notify, and pay remuneration to, the copyright owner when the work is to be reprinted or republished. If the book publisher refuses to reprint or republish the work when the stocks of the book are exhausted, the copyright own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Article 32 Where a copyright owner has submitted the manuscript of his work to a newspaper or a periodical publisher for publication and has not received any notification of the said publisher's decision to publish the work, within fifteen days from the newspaper publisher or within thirty days from the periodical publisher from the date of submission of the manuscript, the copyright owner may submit the manuscript of the same work to another newspaper or periodical publisher for publication unless the two parties have agreed otherwise.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After a work is published in a newspaper or a periodical, other newspaper or periodical publisher may, except where the copyright owner has declared that reprinting or excerpting is not permitted, reprint the work or print an abstract of it or print it as reference material, but such other publishers shall pay remuneration to the copyright owner as prescribed in regulations.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Article33 Abook publisher may alter or abridge a work with the permission of the copyright owner. A newspaper publisher or periodical publisher may make editorial modifications and abridgments in a work, but shall not make any modifications in the content of the work unless permission has been obtained from the author.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Article 34 When publishing a work created by adaptation, translation, annotation, arrangement or compilation of a pre-existing work, the publisher shall pay remuneration both to the owner of the copyright in the work created by adaptation, translation, annotation, arrangement or compilation, and to the owner of the copyright in the original work.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二节 表演Section 2 Performance

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Article35 Aperformer an individual performer or a performing troupe who for a performance exploits an unpublished work created by others shall obtain permission from, and pay remuneration to, the copyright owner.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A performer who for a commercial performance exploits a published work created by others does not need permission from, but shall, as prescribed by regulations, pay remuneration to the copyright owner; such work shall not be exploited where the copyright owner has declared that such exploitation is not permitted.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A performer who for a commercial performance exploits a work created by adaptation, translation, annotation or arrangement of a pre-existing work shall pay remuneration both to the owner of the copyright in the work created by adaptation, translation, annotation or arrangement and to the owner of the copyright in the original work.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Where a performer performs a work created by others for the purpose of producing a sound recording, video recording, radio programme or television programme, the provisionsof Article 37 and 40 of this Law shall apply.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Article36 Aperformer shall, in relation to his performance, enjoy the right: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1 to claim performership;

(二)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

2 to protect the image inherent in his performance from distortion;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3 to authorize others to make live broadcasts; and

(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4 to authorize others to make sound recordings and video recordings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and to receive remuneration therefor.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三节 录音录像Section 3 Sound Recording and Video Recording

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Article37 Aproducer of sound recordings who, for the production of a sound recording, exploits an unpublished work created by others shall obtain permission from, and pay remuneration to, the copyright owner. A producer of sound recordings who, for the production of a sound recording, exploits a published work created by others, does not need permission from, but shall, as prescribed by regulations, pay remuneration to, the copyright owner; such work shall not be exploited where the copyright owner has declared that such exploitation is not permitted. A producer of video recordings who, for the production of a video recording, exploits a work created by others shall obtain permission from,and pay remuneration to, the copyright owner.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A producer of sound recordings or video recordings who exploits a work created by adaptation, translation, annotation or arrangement of a pre-existing work shall pay remuneration both to the owner of the copyright in the work created by adaptation, translation, annotation or arrangement, and to the owner of the copyright in the original work.

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Article 38 When producing a sound recording or video recording, the producer shall conclude a contract with, and pay remuneration to, the performer.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Article39 Aproducer of sound recordings or video recording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authorize others to reproduce and distribute his sound recordings or video recordings and the right to receive remuneration therefor. The term of protection of such rights shall be fifty years, expiring on December 31 of the fiftieth year after the first publication of the recordings. A producer of sound recordings or video recordings who is authorized to reproduce and distribute a sound recording or video recording created by others shall also pay remuneration to the copyright owner and to the performer as prescribed by regulations.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Section 4 Broadcasting by Radio Station or Television Station

第四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Article40 Aradio station or television station which exploits, for the production of a radio or television programme, an unpublished work created by others, shall obtain permission from, and pay remuneration to, the copyright owner.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A radio station or television station which exploits, for the production of a radio or television programme, a published work created by others does not need permission from the copyright owner, but such a work shall not be exploited where the copyright owner has declared that such exploitation is not permitted. In addition, remuneration shall be paid as prescribed by regulations unless this Law provides that no remuneration needs to be paid.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A radio station or television station which exploits, for the production of a radio or television programme, a work created by adaptation, translation, annotation, or arrangement of a pre-existing work, shall pay remuneration both to the owner of the copyright in the work created by adaptation, translation, annotation or arrangement and to the owner of the copyright in the original work.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Article 41 When producing a radio or television programme, the radio station or television station shall conclude a contract with, and pay remuneration to, the performer.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Article42 Aradio station or television station shall, in respect of a programme produced by it, enjoy the right:

(一)播放;

1 to broadcast the programme;

(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2 to authorize others to broadcast the programme, and to receive remuneration therefor; and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3 to authorize others to reproduce and distribute the radio or television programme, and to receive remuneration therefor.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

The term of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specifi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be fifty years, expiring on December 31 of the fiftieth year after the first broadcasting of the programme.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A producer of sound recordings or video recordings who is authorized to reproduce and distribute a radio or television programme shall also pay remuneration to the copyright owner and the performer as prescribed by regulations.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Article43 Aradio station or television station may broadcast, for noncommercial purposes, a published sound recording without seeking permission from, or paying remuneration to, the copyright owner, performer and producer of the sound recording.

第四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Article44 Atelevision station which broadcasts a cinematographic, television or video-graphic work produced by others shall obtain permission from, and pay remuneration to, the producer of the cinematographic, television or video-graphic work.

第五章 法律责任Chapter V Legal Liability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Article 45 Anyone who commits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of infringement shall bear civil liability for such remedies as ceasing the infringing act, eliminating its ill effects, making a public apology or paying compensation or damages, etc., depending on the circumstances: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1 publishing a work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 copyright owner;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2 publishing a work of joint authorship as a work created solely by oneself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 other co-authors;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3 having one's name indicated on a work created by others, in order to seek personal fame and gain, where one has not participated in the creation of the work;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 distorting or mutilating a work created by others;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 exploiting a work by performance, broadcasting, exhibition, distribution, making cinematographic, television or video productions, adaptation, translation, annotation, and compilation, or by other means,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 copyright owner, unles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Law;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6 exploiting a work created by others without paying remuneration as prescribed by regulations;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7 broadcasting a live performance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 performer;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or 8 committing other acts of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and of other rights and interests related to copyright.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Article 46 Anyone who commits any of the following acts of infringement shall bear civil liability for such remedies as ceasing the infringing act, eliminating its ill effects, making a public apology or paying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etc., depending on the circumstances, and may, in addition, be subjected by the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to such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as confiscation of unlawful income from the act, or imposition of a fine: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1 plagiarizing a work created by others;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2 reproducing and distributing a work,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 copyright owner;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 publishing a book where the exclusive right of publication belongs to another publisher;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4 producing and publishing a sound recording or video recording of a performance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 performer;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5 reproducing and distributing a sound recording or video recording produced by others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its producer;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6 reproducing and distributing a radio programme or television programme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the radio station or television station which has produced that programme; or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7 producing or selling a work of fine art where the signature of the author is forged.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Article47 Aparty who fails to perform his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or performs them in a manner which is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agreed terms shall bear civil liabilit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第四十八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Article48 Adispute over copyright infringement may be settled by mediation. If mediation is unsuccessful, or if one of the parties retracts from his promise after a mediation agreement is reached, proceedings may be instituted in a people's court. Proceedings may also instituted directly in a people's court if the parties do not wish to settle the dispute by mediation.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

Article49 Adispute over a copyright contract may be settled by mediation. It may also,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rbitration clause of contract, or a written arbitration agreement concluded after the contract has been signed, be submitted to a copyright arbitration body for arbitration.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The parties shall implement the arbitration award. If one of the parties fails to implement the award, the other party may apply to a people's court for execution.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

If the people's court which has been requested to execute an arbitration award finds that the arbitration award is contrary to law, i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refuse the execution.

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Where the people's court refuses to execute an arbitration award, the parties may institute proceedings in a people's court for contractual dispute.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Where no arbitration clause i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and no written arbitration agreement is concluded after the contract has been signed, any party may institute proceedings directly in a people's court.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Article 50 Any party who is not satisfied with an administrative penalty may institute proceedings in a people's court within three months from receipt of the written decis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If the party neither institutes proceedings nor executes the decision within the time limit, the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may apply to a people's court for execution.

第六章 Chapter VI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Article 51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Law, the term “zhuzuoquan” author's rights is synonymous with the term “banquan” copyright)。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Article 52 The term “reproduction” as used in this Law means the act of producing one or more copies of a work by printing, photocopying, copying, lithographing, making a sound recording or video recording, duplicating a recording, or duplicating a photographic work or by other means.

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

The term “reproduction” as used in this Law does not cover the construction or manufacture of industrial products on the basis of drawings of engineering designs and product designs, and descriptions thereof.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Article 53 Measur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shall be established separately by the State Council.

第五十四条 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Article 54 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is Law shall be drawn up by the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and shall enter into force after approval by the State Council.

第五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Article 55 The rights of copyright owners, publishers,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sound recordings and video recordings, radio stations and television stations as provided for in this Law shall, if their term of protection as specified in this Law has not yet expired on the date of entry into force of this Law, be prot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Law.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Any act of infringement or breach of contract committed prior to the entry into force of this Law shall be dealt wit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r policies in force at the time when such act was committed.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161日起施行。

Article 56 This Law shall enter into force as of June 1, 1991.

篇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2修正)5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2修正)

Copyrigh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2 Amendment)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其在中国境内的表演或者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乐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戏剧作品,是指戏曲、话剧、歌剧、舞剧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小品、快板快书、鼓曲唱曲、评书评话、弹词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滑稽等通过形体和动作表现的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并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包括作为其施工基础的平面图、设计图、草图和模型;

(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二)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的作品;

(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四)立体作品,是指为生产产品或者展示地理地形而制作的三维作品;

(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实用艺术作品,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对中国作者的实用艺术作品给予保护的,受本法保护。

第四条 本法所称的相关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相关权自使用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表演发生、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和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第五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相关权人行使相关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国家对作品的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

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 本法不适用于: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八条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十条 著作权人包括:

()作者;

()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表演权,即以各种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作品的权利;

()改编权,即将作品改变成视听作品以外的不同体裁、种类或者形式的新作品,以及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改变指令、语句顺序或者其他变动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摄制权,即将作品摄制成视听作品的权利;

(十一)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承认中国作者享有同等权利的,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第十三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或者投资,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推定为作者。

第十四条 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

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妨碍合作作品的正常使用。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他人侵犯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任何合作作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所获得的赔偿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六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使用汇编作品应当取得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 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职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以及受聘于报刊社或者通讯社的记者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依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十九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该作品;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移转,不产生著作权的移转。

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展览该原件。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或者摄影作品的原件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陈列于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的原件为该作品的唯一载体的,该原件所有人对其进行拆除、损毁等事实处分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作者,作者可以通过回购、复制等方式保护其著作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二十二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其发表权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二十三条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二十四条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二十五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其著作权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行使。

第二十六条 报刊社对已经出版的报刊中的作品进行数字化形式的复制,其他使用者以数字化形式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对著作权的保护期未届满的作品,使用者尽力查找权利人无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使用:

()作者以及作品原件所有人均身份不明的;

()作者身份不明,作品原件所有人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

()作者身份确定但无法联系的。

前款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二十七条 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如果是合作作品,其保护期计算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五十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实用艺术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二十五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二十五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二十五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前四款所称的保护期,自作者死亡、相关作品首次发表或者作品创作完成后次年11日起算。

第二十九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自该作品首次发表后次年11日起算。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三章 相关权

第一节 出版者

第三十条 本法所称的出版,是指复制并发行。

本法所称的版式设计,是指对图书和期刊的版面格式的设计。

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自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后次年11日起算。

第二节 表演者

第三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表演者,是指以朗诵、歌唱、演奏以及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或者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自然人。

第三十三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表明表演者身份;

()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其现场表演;

()许可他人录制其表演;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其表演的录制品或者该录制品的复制件;

()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其表演,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表演,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表演。

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自该表演发生后次年11日起算。

被许可人以本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第三十四条 演出组织者组织表演的,由该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

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为完成工作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其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表演者享有,但集体性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表演者享有署名权。

依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职务表演的权利由表演者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第三十六条 制片者聘用表演者摄制视听作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报酬。

视听作品中的表演者根据第三十三条第()项和第()项规定的权利由制片者享有,但主要表演者享有署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2修正)53_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主要表演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第三节 录音制作者

第三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本法所称的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第三十八条 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下列权利:

()许可他人复制其录音制品;

()许可他人发行其录音制品;

()许可他人出租其录音制品;

()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录音制品,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以前述方式提供的录音制品。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自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次年11日起算。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

第三十九条 以下列方式使用录音制品的,其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

()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公开播放录音制品或者转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录音制品的播放;

()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

外国人、无国籍人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承认中国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享有同等权利的,享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四十条 本法所称的广播电视节目,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首次播放的载有声音或者图像的信号。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许可他人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转播其广播电视节目;

()许可他人录制其广播电视节目;

()许可他人复制其广播电视节目的录制品。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自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后的次年1 1 日起算。 被许可人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表演和录音制品的,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许可。

第四章 权利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的片段;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并向公众提供,但不得以该艺术作品的相同方式复制、陈列以及公开传播;

(十一)将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十三)其他情形。

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十三条 计算机程序的合法授权使用者可以从事以下行为:

()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程序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为了防止计算机程序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件。这些备份复制件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本人丧失合法授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件销毁;

()为了把该程序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未经该程序的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计算机程序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等方式使用计算机程序的,可以不经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五条 计算机程序的合法授权使用者在通过正常途径无法获取必要的兼容性信息时,可以不经该程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和翻译该程序中与兼容性信息有关的部分内容。

适用前款规定获取的信息,不得超出计算机程序兼容的目的使用,不得提供给他人,不得用于开发、生产或者销售实质性相似的计算机程序,不得用于任何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

第四十七条 文字作品在报刊上刊登后,其他报刊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作者许可进行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报刊社对其刊登的作品根据作者的授权享有专有出版权,并在其出版的报刊显著位置作出不得转载或者刊登的声明的,其他报刊不得进行转载或者刊登。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在首次使用前向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备案;

()在使用特定作品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在使用特定作品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直接向权利人或者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同时提供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及时公告前款规定的备案信息,并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免费查询作品使用情况和使用费支付情况。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向权利人转付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使用费。

第五章 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 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转让、设立质权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利用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作品的名称;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和使用方式;

()许可使用的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

()付酬标准和办法;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五十一条 许可使用的方式为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视为许可使用的权利为非专有使用权。

合同中约定许可使用的方式是专有使用权,但对专有使用权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报刊社与著作权人签订专有出版权合同,但对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推定为一年。

第五十二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着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第五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得到履行,视为图书脱销。

第五十四条 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作品的名称;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转让金;

()交付转让金的日期和方式;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五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或者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被许可人或者受让人不得行使。

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被许可人不得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

第五十六条 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登记。经登记的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可以对抗第三人。

合同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十七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著作权出质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五十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根据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以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权利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诉讼、仲裁活动。

第五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使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实施,有异议的,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裁定,裁定为最终结果,裁定期间收费标准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就下列使用方式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

()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转付相关使用费时,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

第六十一条 两个以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同一使用方式向同一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的,应当事先协商确定由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负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以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对其监督和管理,授权使用收费标准异议裁定等事宜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章 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第六十四条 本法所称的技术保护措施,是指权利人为防止、限制其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被复制、浏览、欣赏、运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而采取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本法所称的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广播电视节目及其广播电台电视台,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以及广播电视节目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第六十五条 为保护著作权和相关权,权利人可以采用技术保护措施。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装置或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权利管理信息被未经许可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

第六十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避开技术保护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保护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取;

()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第七章 权利的保护

第六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违反本法规定的技术保护措施或者权利管理信息有关义务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有关的审查义务。

他人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书面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或者帮助他人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与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制品,不适用本条

第一款规定。

第七十条 使用者使用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向其支付报酬后,非会员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的,使用者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赔偿损失。

下列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

()使用者知道非会员权利人作出不得以集体管理方式行使其权利的声明,仍然使用其作品的;

()非会员权利人通知使用者不得使用其作品,使用者仍然使用的;

()使用者履行非会员诉讼裁决停止使用之后,再次使用的。

第七十一条 计算机程序的复制件持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程序是侵权复制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件。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件将给复制件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件使用人可以在向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第七十二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计算的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三条 下列侵权行为,同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件,并可处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2修正)53_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件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播放、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表演者许可,播放、录制其表演,复制、发行、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转播、录制、复制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他人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的;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

()未经许可,使用权利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本法第七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七十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没收相关的材料、工具和设备,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许可,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未经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许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管理信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复制、发行、出租、表演、播放、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者广播电视节目的。

第七十五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权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侵权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侵权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侵权和违法行为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或者拖延提供前款材料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相关的材料、工具和设备。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十七条 著作权和相关权的使用者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法律责任:

()复制件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

()网络用户不能证明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作品有合法授权的;

()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出租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有合法授权的;

()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件有合法来源的。

第七十八条 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件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著作权和相关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行政调解。

第八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著作权和相关权纠纷的调解。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

著作权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调解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 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对进口或者出口涉嫌侵害其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物品,可以申请海关查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八十六条 相关权的限制和行使适用本法中著作权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第八十八条 本法自19916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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