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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煤化集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15-05-26     作者:  来源:  浏览数:14629   分享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不断提升集团公司的科技创新能力、提高科研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科研项目分为集团公司级科研项目、公司级科研项目和厂矿企业级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一)集团公司级科研项目:是指对集团公司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影响的科研项目,由陕西煤业化工技术研究院组织实施。

    (二)公司级科研项目:是指对集团公司各产业板块及所属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科研项目,由各产业板块及所属公司组织实施。

    (三)厂矿企业级科研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各产业板块及所属公司的下属厂矿企业,解决其安全、生产、经营工作中实际问题的科研项目,由各产业板块及所属公司下属厂矿企业组织实施。

    第三条  科技发展部负责集团公司科研项目的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论证

    第五条  科研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进行论证。

    第六条  项目论证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技术研发项目方向性与必要性分析

    1、符合国家产业与科技政策;

    2、符合集团公司技术发展战略和产业板块及所属公司的技术发展方向;

    3、对集团公司、产业板块及所属公司的经营与发展的意义与作用。

    (二)技术发展现状分析

    1、国内外同类技术发展现状与趋势;

    2、拟开发技术的发展现状、水平与优势。

    (三)科研项目可行性分析

    1、技术可行性:技术路线可行,具备应用研发的基本技术条件;

    2、经济可行性:具有合理的投入产出比,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3、应用前景分析:在达到预期成果的前提下,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四)知识产权分析:进行专利检索和分析,防止重复研究和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章  项目立项审批与计划管理

    第七条  申请立项

    (一)集团公司于每年81日至930日受理立项申请。

    (二)科研项目申请单位以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与科技发展规划为指导,根据企业实际科技发展需要与自身科研条件,提出年度科研项目立项申请。

    (三)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和批准立项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与科技政策;

    2、符合集团公司技术发展战略方向和产业板块及所属公司的技术发展方向;

    3、对集团公司、产业板块及所属公司的经营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作用;

    4、拟开发技术符合国内外同类技术发展趋势;

    5、拟开发技术具有明显的优势;

    6、技术可行:技术路线可行,具备应用研发的基本技术条件;

    7、经济可行:具有合理的投入产出比,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8、应用前景良好:在达到预期成果的前提下,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9、知识产权界限明晰无纠纷;

    10、概算编制合理可行;

    11、项目研发团队的负责人和研发人员固定明确,技术素质优秀、专业配置合理;

    12、安全与环保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  立项审批

    (一)所有项目由各级技术委员会审查确定立项。

    (二)集团公司级科研项目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级科研项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四)厂矿企业级科研项目由所属各产业板块公司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  项目的计划管理

    集团公司批准立项和备案的科研项目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统筹计划,认真组织,重点从项目进度、质量、成果水平、人才培养、安全与环保等方面加强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项目物资管理

    科研项目所需物资和仪器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其相应的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购置和管理。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资金应遵循“合理统筹、保证研发、计划调控、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科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团队与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团队必须由固定明确的负责人和研发人员组成。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人员调整,须经项目立项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是科技人才培养的主要载体,科技人才培养工作要坚持依托科研项目通过实践发现人才、培养人才、成就人才。

    第七章  项目成果鉴定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成果鉴定申请上报立项审批单位。

    第十七条  鉴定申请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完整、准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科研项目工作报告:包括项目立项、研发过程、技术测试、知识产权、成果查新、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实施过程、资金使用及科研人才培养等情况;

    (二)技术研究报告:包括研究方法及主要技术路线、主要研究内容与关键技术、取得的主要技术成果、创新点、当前国内外同类技术的比较、推广应用前景等;

    (三)工程开发报告:工程化开发理论基础、技术与设备条件、环境条件等;

    (四)试验运行报告:测试报告、操作规程、试验数据等;

    (五)现场考核报告:项目现场运行考核情况;

    (六)查新报告:项目成果的技术查新结论等。

    第十八条  组织鉴定

    (一)集团公司级科研项目由集团公司委托省部级鉴定;

    (二)公司级科研项目由集团公司组织相应级别鉴定;

    (三)厂矿企业级科研项目由产业板块公司组织相应级别鉴定,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工作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

    (一)集团公司级科研项目由集团公司组织内外部专家进行验收;

    (二)公司级科研项目由集团公司组织验收;

    (三)厂矿企业级科研项目由其所在产业板块公司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申请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立项申请资料与审批文件;

    (三)鉴定申请资料与鉴定证书(如有);

    (四)项目资金决算报告与审计报告;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报告(如有要求);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验收一般采取组织实地考察和召开专题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九章  科研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其成果首先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示范应用。确实需要在外部推广应用的,报集团公司审批,按照“谁开发谁推广”的原则进行。

    第十章  项目考核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考核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项目验收后的项目过程考核,主要对项目完成预期成果指标、进度、安全与环保、资金使用、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二阶段是项目成果推广应用后的后评价,主要对项目成果应用效果与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成果实际应用的技术效果;

    (二)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成果应用的实际效果和效益与预期效果和效益的对比。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集团公司级科研项目由集团公司进行考核;

    (二)公司级科研项目由集团公司组织考核;

    (三)厂矿企业级科研项目由其所在产业板块公司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一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分为项目管理奖励和应用效益奖励两种。

    (一)项目管理奖励是指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经验收后给予30%的优秀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团队的奖励。

    (二)应用效益奖励是指科研项目成果应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后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团队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具体奖励办法按照集团公司《科研成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知识产权主要包括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商业秘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科技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作为科研项目保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完善的科研工作保密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保密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针对泄露科研秘密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项目解除或中止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由项目立项审批单位解除或中止:

    (一)项目所选技术路线、方案已无实用价值;

    (二)项目研发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三十四条  厂矿企业级科研项目由所属产业板块公司审批解除或中止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解除或中止后的后续管理

    (一)无继续研究价值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对于已经形成的中间技术成果的归属按原有的约定执行。

    (二)有继续研究价值的项目,待其条件成熟后,择机实施。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413日下发施行的集团公司《科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及《科技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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