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资金的投入,规范科技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资金,是指集团公司用于科技活动所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资金的管理坚持“合理统筹、保证研发、计划调控、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全资、控股公司。
第二章 科技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科技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企业自筹、政府财政补贴和其他来源等。
第六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子公司按照下列规定筹集科技资金。
(一)集团公司按上年度净利润1%的比例建立科技引导资金。
(二)子公司按照不低于上年度销售收入3%的比例筹集和使用科技资金。
第七条 政府财政补贴主要包括:科研项目补贴、项目贷款贴息等。
第八条 其他来源主要包括:协作单位和股东拨付的专项资金、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科研项目专项贷款等。
第九条 科技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科研活动支出的管理费用、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和科研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科技管理经费是指科技研发资金统筹单位用于开展科技管理工作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科技交流、宣传、咨询、调研、考察、表彰奖励等工作的费用。
第十一条 新技术新工艺推广费用主要指,首次使用国内外研发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推广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购置、建筑安装及试运行等项费用。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费用是指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立项的科研项目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外聘咨询专家的费用。
11、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费用支出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和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第三章 科技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的考核范畴。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科研项目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各子公司应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年度科研项目计划支付费用,超计划费用支出或调整预算需重新审批调整计划。
第十五条 列入集团公司年度科研项目计划,对集团公司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科研项目发生的费用,集团公司根据需要或受益程度对各子公司分摊科研费用,各子公司根据费用分摊情况享受科研成果,同时做好分摊科研费用的财务和纳税业务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研发团队积极争取和利用国家科技支持资金、社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项目合作单位科研资金等其它外来资金完成科研项目,集团公司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的主要领导是科技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做好科技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研发团队的负责人,是该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按照项目的预算加强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经济法规,科学、全面、完整地做好科技资金的统计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科技资金按需投入,规范管理,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重视对科技资金的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报集团公司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